职业移民


职业移民

移民申请最为常见的途径之一是职业移民,分为五大类。具体划分有:

职业移民一类 (EB1):特殊人才

职业移民一类 (EB1):杰出教授或研究人士

本类申请需要工作证明,但无须劳工卡。“杰出教授或研究人士”必须符合如下要求:

  1. 高等学府或研究机构的永久性教学或研究职位。根据美国移民局的官方解释,永久性职位包括终生职位,或者该职位无限期。
  2. 在相关领域拥有至少三年以上的教学或研究经历;
  3. 在该领域取得杰出成就。

申请人符合下列条件中至少两项,以证明其取得杰出成就:

  1. 在相关学术领域荣获知名奖项;
  2. 专业领域协会成员;
  3. 其个人研究成果受到专业刊物,知名商业杂志或其他知名媒体的报道;
  4. 以个人或专家陪审组的身份参与鉴定他人的研究成果(包括应邀审阅未发表文章,应邀参加讨论或顾问团,等);
  5. 在相关学术研究领域取得原创性成就(如研究成果被业界同行引用),以及/或者
  6. 在相关领域出版书籍或发表文章。

除此之外,申请人必须出具在高等学府或公司研发部门的工作证明。 如果申请人在美国某大学任职教学工作,但尚未具备“杰出研究者”或其他职业移民的条件,“特殊处理类”可能是您着手申请绿卡的第一步。本所有类似案件的成功案例。

职业移民一类 (EB1):跨国公司总裁或经理

本类移民申请需要出具工作证明,但无须劳工卡。本类移民签证旨在为跨国公司总裁或经理级人士的国际性流动提供便利。

“跨国公司总裁或经理”必须符合如下条件:

  1. 在赴美前三年内,被申请公司,符合条件的子公司,附属公司或母公司分部聘为总裁或经理,并工作年满一年;同时
  2. 被美国公司永久性任命为总裁或经理。

申请人应赴美就任总裁或经理人员。申请人可能已经以非移民身份(L-1A或E签证)身在美国。同时,其他以E或 H-1B 身份在美国工作的个人,只要符合条件,亦可申请。

美国移民局就公司总裁或经理确定具体定义。因此,在考虑此项移民时,个人或公司雇主应该向有名望的移民律师进行相关咨询。

劳工卡

对于绝大多数职业移民申请来说,第一步便是向美国劳工部申请劳工卡。劳工卡旨在证明,某地区的美国籍劳工不能满足需求,因此聘请外国劳工完全正当。当地劳工市场情况可通过广告以及其他招工途径证明。劳工卡申请可向州劳工机构递交。

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在雇主向移民局递交移民申请之前,雇主首先必须获得由劳工部就业培训管理局签发的劳工卡申请证(ETA 750表)。劳工部必须向移民局证实,美国籍劳工不能满足其需求,以及无美国籍劳工愿意以当地正常薪水接受该职位。

传统劳工卡申请 (Regular Labor Certification)

雇主可通过申请劳工卡为雇员申请移民。一切职位都可申请劳工卡。传统劳工卡申请的功能是确保美国劳工的工作机会不会因为外籍劳工而减少。劳工卡申请的标准是“没有符合条件的美国劳工愿意接受该职位”。

雇主先向州就业机构启动申请程序。州就业机构 (SWA) 随后要求该雇主用指定的方式正式招聘。招聘完毕后,雇主应向州就业机构递交第二轮申请,解释其他职位申请人不符合条件的原因。如果州就业机构认可,移民申请会转至当地劳工部(DOL)。假如有任何美籍劳工符合条件,便不能签发劳工卡。

劳工部随后会联合州就业机构出具外国人就业证(ETA 750表)。劳工卡申请的起始日期从向州就业机构申请劳工卡之日起计算。劳工部批准后,该申请应递交至移民局服务中心,同时递交的还有I-140表(外国劳工移民申请)。国务院签证快讯栏可查到目前已处理到何时递交的申请。

减少招聘时间程序(RIR)

为了应对积压得越来越多的劳工卡申请,劳工部发起了减少招聘时间程序(RIR)。RIR允许先从事招聘,然后递件申请。

  1. 雇主须有书面纪录,证明其在过去6个月内就相关职位招聘美籍劳工,可是没有发现符合条件的美籍劳工。招聘形式可起决于相关职业以及当时的就业市场。
  2. 雇主须向州就业机构提供招聘证明。除此之外,雇主得递交招工报告,证明其以当地正常薪水积极招聘美籍劳工,应聘该职位的美籍劳工数目以及他们不符合条件的原因。与此同时,雇主还可以递交如下有用信息:
  3. 公司职位空缺信息,类似职位最近所聘用的雇员数目,类似职位所雇用的美籍雇员数目
  4. 类似职位的空缺信息。

值得提醒的是,受工会管辖的聘请合同适用特殊条例。 RIR被劳工部批准后,必须向移民局递交移民申请。同时递交的文件包括I-140表,被批准的RIR,移民申请人的相关简历,以及公司财务状况。 已递交劳工卡或I-140移民申请的H1-B 持有人可以逐年申请延长H1-B身份。IT 行业的RIR审查可能会比较严格。在某些情况下,传统的劳工卡申请可能更为有利。

劳工卡申请:大学教师特殊处理类

对在大学任职的人来说,通过“特殊处理”劳工卡启动绿卡申请程序可能是最佳选择。相关大学无须证明没有符合条件的美籍劳工(对教职工作而言简直几无可能),只需证明雇用了最符合条件的候选人即可。基本要求如下:

  1. 教学职位
  2. 在全国发行的刊物上刊登招聘广告
  3. 在就职之日起18月内必须向州就业机构递交特殊处理申请。

好处:

  1. 减少了雇主所负义务,包括无需进一步招聘,无需在招聘广告中刊登薪水,也无需向SESA递交申请人姓名或简历
  2. 于各州都有专门负责特殊处理类申请,所需处理时间大为减少
  3. 移民申请人无须处在所在领域的顶端,也无需其工作证明符合国家利益

电子审阅管理系统 (PERM)

PERM旨在加快劳工卡审理程序。按照PERM程序,劳工卡的网上申请程序应在21天内完成。为确保质量并防止诈骗,劳工部将不定期抽查案件。

职业移民二类 (EB2)

本类移民适用于“拥有高等学历的专业人士”以及“优秀人才”。

高等学历专业人士

移民局把高等学历定义为本科以上并由美国院校颁发的职业或学术学位。如果移民局认定某学位等同于由美国院校颁发的学位,移民局还可能接受由海外院校颁发的学位。

本科学历人士如担任要职,并有五年以上专业工作经验,可以替代高等学历这一要求。相关职位须明确要求高等学历。

本类职业移民需有涉及所属专业的就职证明。雇主必须向劳工部申请劳工卡。

劳工卡必须注明该职位需要高等学历。如果该职业本身就要求博士学位,就职证明以及申请人简历必须加以明确。

理工类,文科类以及商界杰出人士

根据移民局定义,理工类,文科类以及商界杰出人才的学历应超过本专业的一般要求。移民局相关法规规定,申请人应递交至少三项如下证明:

  1. 某一职业领域的执业执照或许可;
  2. 由现在或以前雇主出具的信件,证明申请人在所属专业有十年以上全职经验;
  3. 正式证明申请人在本专业拥有由大学或其他高等学府颁发的学位,学历,或类似证书;
  4. 反映申请人具有优秀能力的薪水或其他福利;
  5. 在本专业获得同行,政府部门或其他专业机构认可,或对本专业曾作出贡献的证明。

专业协会的成员证明。申请人必须由涉及本专业的就职证明。

雇主必须向劳工部申请劳工卡。劳工卡必须注明该职位需要高等学历。如果该职业本身就要求博士学位,就职证明以及申请人简历必须加以明确。

在绝大多数情况下,申请人在申请EB2职业移民过程中处于H-1B身份。由于申请劳工卡所需时间冗长,许多申请人尚未拿到绿卡便已过了六年期限。按照先前实行的移民法,工作签证身份只能在美国工作六年,如果申请人到期还未拿到绿卡,必须得离开美国。

布什总统于2002年11月2日签署了“二十一世纪司法部授权法案”。该法案规定,劳工卡或职业移民申请递交365天以上者,无需受六年期限的限制。

该法案签署之前,H-1B持有者在六年期限内必须拿到绿卡,否则得离开美国或转换成其他身份。按照新法案有关条款, H-1B持有者达到如下条件,便可每年延长身份:

  1. 劳工卡申请已递交365天以上;
  2. EB移民申请已递交365天以上。

EB2: 国家利益豁免

拥有高等学历(硕士或硕士以上),以及/或者能证明自己是优秀专业人士的个人可以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职业移民三类 (EB3)

本类移民适用于“技术工人,专业人士以及其他技工”。

技术工人或专业人士移民申请必须由美国雇主出具就职证明。相关职位必须属于或涉及申请人所受培训或教育的领域。雇主必须向美国劳工部申请劳工卡。

劳工卡必须注明该职位需要雇员接受过教育,培训或有一定经验。劳工卡获批后,雇主可以为雇员申请职业移民。

属于“技术”,“非技术”或者“专业”类起决于职位本身以及雇员背景。

技术工人

申请人所属专业需为期至少两年的培训或经验。

专业人士

申请人达到至少本科学历。跨入该行业所需的最低学历是本科。符合本类移民要求的职位类似于达到H-1B申请要求的专业工作。

其他技工

此类申请面向所需培训或经验少于两年的专业。由于申请人人数众多而每年签发的签证很少,因此数额极其有限。

在绝大多数情况下,申请人在申请EB2职业移民过程中处于H-1B身份。由于申请劳工卡所需时间冗长,许多申请人尚未拿到绿卡便已过了六年期限。按照先前实行的移民法,工作签证身份只能在美国工作六年,如果申请人到期还未拿到绿卡,必须得离开美国。

布什总统于2002年11月2日签署了“二十一世纪司法部授权法案”。该法案规定,劳工卡或职业移民申请递交365天以上者,无需受六年期限的限制。

该法案签署之前,H-1B持有者在六年期限内必须拿到绿卡,否则得离开美国或转换成其他身份。按照新法案有关条款, H-1B持有者达到如下条件,便可每年延长身份:

  1. 劳工卡申请已递交365天以上;
  2. EB移民申请已递交365天以上。

职业移民四类 (EB4)